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警,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刘某某、康某某等3名中介人员违规补办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等业务,并收受上述3名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1315.76元。具体如下:
1.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违规补办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业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收受张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288元。
2.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违规补办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等业务,通过微信账户收受刘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7.76元。
3.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康某某违规补办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等业务,通过微信账户收受康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浙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聘信息登记表、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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