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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324国道由福州往青口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km+300m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路段时,该车追尾撞击同向前方停在事发路段等候信号灯的由卢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因惯性作用闽******小型轿车向前推移移动撞击停在同向前方等候信号灯的由林某某驾驶的闽******小型仓棚式货车尾部,造成三车局部损坏,卢某某、和其车上乘客黄某乙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带至闽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某积极赔偿卢某某、黄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吹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林某某、卢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标

2020年4月2日

附注:

(一)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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