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路**号,暂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F9****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江干区孔雀大酒店附近出发上路行驶,途经新业路、秋石高架、复兴路,当其驾车沿上城区复兴路行驶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光盘2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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