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5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户,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房。2020年1月10日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3时25分,被告人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HN****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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