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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409号


被告翁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9 月25日21时37分,被告人翁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58.3mg/lOOmL)后驾驶“福特”牌蒙B9****号小型轿车,行驶在白云路与稀土大街东侧500米万新家园东门(昆河派出所东墙)南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鉴定意见被告人翁某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58.3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书证被告人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翁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文贵

检察官助理:高腾宙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0347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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