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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5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16日被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石兴街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方向行驶,途经漳东线冠豪加油站路段时撞倒正在通过马路的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造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刘某某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0.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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