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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路**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平街一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石竹街道善福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查验,被告人翁某某驾驶的车辆具有机动车属性。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路**村**路**号,联系电话1370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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