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独自在大田县**镇**村**号家中饮用药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大田县宝山路行驶,前往大田县城区过渡市场购物。23时许,翁某某采购完毕后再次驾驶摩托车沿宝山路由老汽车站往大建行方向行驶,行驶至宝山路林业局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翁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2mg/100ml。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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