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翁某某与朋友在本市福田区**路某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粤BE6****号牌机动车,于当日21:01许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彩田路福华三路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粤BZ****号牌机动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45mg/l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5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吹气酒精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登记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协议书及凭证,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裔
2017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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