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因吸毒成瘾未戒除,其B2E机动车驾驶证被强制注销(受理业务登记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但驾驶证被注销时间显示为2021年1月27日),但翁某某未得到通知。2021年1月22日21时35分许,翁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Q*****号普通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方向往云南省水富市方向往返,在返回安边途径向家坝进场路0km+50m(莲花池小岗亭)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6mg/100ml,后被带至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向家坝分院提取血样送检。2021年1月2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3.5mg/100ml。
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1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652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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