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因吸毒成瘾未戒除,其B2E机动车驾驶证被强制注销(受理业务登记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但驾驶证被注销时间显示为2021年1月27日),但翁某某未得到通知。2021年1月22日21时35分许,翁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Q*****号普通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方向往云南省水富市方向往返,在返回安边途径向家坝进场路0km+50m(莲花池小岗亭)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6mg/100ml,后被带至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向家坝分院提取血样送检。2021年1月2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3.5mg/100ml。

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1220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652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