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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翁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九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于九龙县**镇**村**组。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九龙县**镇**街饮酒后准备去接在九龙县**小学读书的儿子,被告人从**鱼府出来步行至民族广场搭乘了一辆出租车到**汽修厂旁下车后,从其老表尼某某处借来一辆车牌为川******号牌皮卡车,被告人驾驶车往“**小学”方向去接儿子,途中看见学生已经放学,被告人便驾车至**安置点调头回到**桥公交站等到坐公交车的儿子后,被告人把皮卡车停在公交站,两父子步行到了尼某某家里,翁某某在尼某某家再次饮酒后,21时左右驾驶事先停放在公交站的皮卡车从**桥途经**街、**街至**街**鱼府门口时被九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翁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7.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其到案以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琼

检察官助理:赵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九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926**** 

2.侦查卷一卷两册;起诉书一式八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碟一张、九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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