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4********,广东潮州人,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号。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晚8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F****号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与城新路交叉口处时,被在该处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翁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7mg/100m1。
2019年12月5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翁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坤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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