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未落户的豪鹰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蒋某某、翁某甲、翁某乙、代某某、夏某某、钟某某从黄华镇黑铁村观音庙社驶往黑铁村弯子头社行驶,10时45分许,当车行至黄华镇黑铁村溜沙坡至观音庙路段25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蒋某某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翁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重伤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翁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92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