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巷镇**西一里**号**室,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翁某某明知自己的户口从其父亲翁某甲为户主的户口中迁出落户在厦门市内,为了在福清市找工作方便,遂在福清水南车站向一路人(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假的户主系其父亲翁某甲、成员包含翁某某在内的户口簿,后将该本虚假的户口本放置在家中。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翁某某持该伪假户口簿至福清市玉屏派出所咨询户籍从厦门市迁回福清市的业务时被当场查获,伪假户口簿被民警当场查扣,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文证鉴定,被告人翁某某所持的户口簿系伪假户口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伪假户口簿复印件、福清市公安局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户口簿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4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