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1********,藏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德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收监,无前科。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3301978********,藏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德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2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和郎某某因为兄弟旦某某与**乡的白某某(另案处理)在德格县**镇**街三岔路口发生斗殴,致旦某某受伤,被告人翁某某和郎某某准备将兄弟旦某某送甘孜医院救治,在竹庆镇下街遇见白某某的亲属土某某及贡某某一行人,双方发生口角及抓扯,被告人郎某某抽出随身佩戴的藏刀,砍向被害人贡某某头部及腹部,被害人贡某某和被告人郎某某在抢郎某某的刀时,翁某某用其受伤的兄弟旦某某的枪开了两枪,一枪打中了被害人贡某某,一枪放空,这时土某某用石头将被告人翁某某打昏,被害人贡某某送往甘孜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刀伤造成被害人贡某某轻伤二级,枪伤造成被害人贡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翁某某向**乡党委政府打电话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翁某某、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翁某某、郎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及郎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慧梅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