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20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庄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凌晨,马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某与梁某某互留联系方式约架。之后马某某、孔某某邀约被告人翁某某、詹某某等人前往魏武广场,翁某某、詹某某等人在魏武广场网猫网咖寻找对方未果的情况下,与张某某等人联系约在万达公馆东门打架。后翁某某、詹某某等人至万达公馆东门,见到手持钢管、砍刀的张某某等人后,双方遂互相殴打,期间,翁某某、詹某某、孔某某等人抢夺对方的钢管、砍刀后,双方继续追逐互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詹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翁某某、詹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詹某某现均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378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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