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李家镇**有限公司职工,住建德市李家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李家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以章某某欠裴某某100元、王某甲1200元债务为由,将其先后带至建德市寿昌镇皇爵君庭酒店路口附近和寿昌镇河南里公园,索要未果后对其进行殴打。次日,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章某某无法归还欠款和昨日催讨欠款返回途中与车刮擦为由,逼迫章某某签写8000元钱欠条、借条各一张并支付500元车辆刮擦费用。
后,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分别向章某某勒索财物6677元、1800元。
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信用卡账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庄子珺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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