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李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敏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号。2018年9月19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吸毒、容留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号。200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太湖街道**村**自然村**号。2015年12月30日因嫖娼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17日因殴打他人、非法侵入住宅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太湖街道**村**自然村**号。2016年5月4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执行);2017年4月7日因吸毒被安徽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3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太湖街道**村**自然村**号。2020年3月28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太湖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太湖街道**村**自然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1月9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郑敏峰、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杨某某、卢某甲、许某甲、郎某某、卢某乙、殷某某、张某甲、段某某、陈某甲、曹某甲、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告人翁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翁某某。

2019年10、11月,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翁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翁某某。

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甲、郎某某及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周某甲、翁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及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贸易有限公司、湖州**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翁某某、程某某。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甲在被告人李某甲及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滁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高某某。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甲在被告人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长兴**茶叶商行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

2020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长兴**五金店、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告人郑敏峰、李某甲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长兴**茶业商行、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此外,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郑敏峰的帮助下将其办理的若干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甲。

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乙在被告人郑敏峰、李某甲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长兴**五金店、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此外,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卢某乙在郑敏峰的帮助下将其办理的若干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甲。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敏峰在被告人李某甲及高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滁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滁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高某某。2020年2、3月,被告人郑敏峰用其此前办理的长兴**副食店的营业执照至银行办理了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此外,2020年2月,被告人郑敏峰将其办理的若干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甲。

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乙在被告人周某甲、翁某某及程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程某某、翁某某。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乙在被告人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

2020年3、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长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

2020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在被告人周某乙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程某某等人。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被告人周某乙、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李某甲、翁某某。

2020年3月,被告人曹某甲在被告人周某乙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他人。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曹某甲在被告人周某乙、李某甲、郑敏峰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等人。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告人翁某某及程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程某某等人。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程某某的帮助下注册了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并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程某某。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某甲及高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滁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高某某。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许某乙(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某甲及高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滁州市**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李某甲、高某某。

2020年3月,宗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周某甲、翁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南浔**五金店、长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翁某某。

2020年3月,奚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周某甲、翁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注册了南浔**五金店的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翁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有主动投案情节,被告人翁某某有立功情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在案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物;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开户信息等;

3.证人陈某乙、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郑敏峰、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杨某某、卢某甲、许某甲、郎某某、卢某乙、殷某某、张某甲、段某某、陈某甲、曹某甲、蒋某某及同案人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郑敏峰、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杨某某、卢某甲、许某甲、郎某某、卢某乙、殷某某、张某甲、段某某、陈某甲、曹某甲、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敏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郑敏峰、周某甲现均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1526873****)、马某某(1995147****)、杨某某(1555722****)、卢某甲(1390582****)、许某甲(1842064****)、郎某某(1365613****)、卢某乙(1305991****)、殷某某(1508837****)、张某甲(1305997****)、段某某(1984410****)、陈某甲(1985723****)、曹某甲(1375725****)、蒋某某(1515720****)现均在家候审。

2.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