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宾某某、傅某甲、林某某、傅某乙、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和被告人宾某某合伙经营伪造汽车临时号牌公司并由业务员联系车行出售。翁某某以20元一副(2张)的价钱向被告人傅某乙购买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由宾某某和邓某某(已办网上追逃)负责将车主信息、车辆信息打印至空白底板上,加盖伪造的交管部门印章后,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客户,并收取一定费用。被告人傅某甲、林某某则利用手机微信,主动联系需要办理临时号牌的车行及车主,将车主信息收集后发给宾某某制作汽车临时号牌出售。另外,被告人翁某某自己还加入汽车微信群,联系需要办理临时号牌的车行及车主,以150元至400元一副(2张)不等的价格出售假汽车临时号牌。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向傅某乙购买了9744副(19488张)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通过快递发出4267副汽车临时号牌。其和宾某某非法获利543731.9元。
被告人傅某乙通过杜某某印刷空白的汽车临时号牌底版出售给翁某某公司。傅某乙以6元一副(2张)的价格从杜某某处购买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后以20元一副(2张)的价格出售给翁某某和宾某某公司。据其交代,其通过杜某某处购买汽车临时号牌底版后出售给翁某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傅某甲,明知其出售的汽车临时号牌是未经国家交管部门核发的,主动联系车行工作人员及车主出售假汽车临时号牌,其先以有效期15天100元,有效期30天130元的价格向翁某某、宾某某公司购买,再以有效期15天150元、有效期30天200元价格出售给车行人员及车主。经初查,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其通过出售假的汽车临时号牌非法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出售的汽车临时号牌是未经国家交管部门核发的,主动联系车行工作人员及车主出售假汽车临时号牌,其先以有效期15天100元至110元不等,有效期30天13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向翁某某、宾某某公司购买,后其以有效期15天160元至240元不等,有效期30天280元至3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车行和车主。经初查,其通过非法出售假汽车临时号牌,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杜某某,其明知印刷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要国家授权,在未经国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设计、制作、印刷由国家交管部门监制的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杜某某还通过电脑技术设计了“*甲”的电子印章,在印刷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时,直接将该电子印章印至底版上。此外,杜某某通过电脑技术设计“*乙”印章规格,以100元价格找人伪造该实体章,并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傅某乙。杜某某通过印刷伪造汽车临时号牌空白底版,非法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宾某某、傅某甲、林某某、傅某乙、杜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宾某某、傅某甲、林某某、傅某乙、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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