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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安某等三人赌博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翁某某,小名阿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4********,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镇**栋**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24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甲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7日被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安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1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安某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安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日将该案一次退回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9日将该案二次退回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4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分四次在位于香格里拉市**镇**栋**室的家里组织唐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哈鸡”方式赌博。翁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中唐某某12万元,杨某某20万元,马某某24万元,周某某6万元。被告人安某则帮忙翁文林发牌、记账、追账。翁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取渔利共计11万余元。

2、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在香格里拉市**镇**路***交易市场**号吉某某租住的房内组织吉某某、沈某乙、肖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等人以“哈鸡”方式赌博。翁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中沈某乙3万元,肖某某3万元、汪某某2万元。被告人安某则帮忙翁某某发牌、记账、抽水。翁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取渔利共计1万余元。

3、2017年5-6月份,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分三次在香格里拉市**镇**广场邬某某家中组织邬某某、沈某甲、汪某某、肖某某、吉某某、邱某某、杨某某以“哈鸡”方式赌博。翁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中吉某某1.5万元,肖某某1万元,邱某某3万元,杨某某3万元。被告人安某则帮忙翁文林发牌、记账、抽水。翁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取渔利共计7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甲通过与翁某某共同组织赌博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安某通过帮助翁文林在赌博过程中发牌、记账、抽水、追账获利1万余元。

4、2016-2017年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香格里拉市**镇***大道罗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中和某某20万元,罗某某11万元,七某某10万元,杨某某7万元。

5、2014年底,被告人翁某某与兰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香格里拉市**镇**路**组、**镇**村、**镇***休闲山庄白塔旁等地由罗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帮助赌场望风、运送参赌人员、联系和布置赌博场地,从中获利4万余元。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1把、扑克15副、公文包1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翁某某、沈某甲、安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唐某某、马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15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安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第一起赌博犯罪中,被告人翁某某、安某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安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在第二起、第三起赌博犯罪中,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安某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翁某某、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安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翁某某明知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还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翁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翁某某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翁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沈某甲此次的赌博犯罪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晓琳

检察员:马玉中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安某取保候审中。沈某甲电话1398876****,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357847****;安某电话1339887****,保证人江某某,电话1398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随案移送砍刀1把、笔记本6本、公文包1个、扑克15副、借条19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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