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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翁某某(曾用名翁财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8日、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7日,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翁某某,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判决翁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后翁某某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福清市人民法院依高某某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冻结翁某某在贵州**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的50万股权及收益,并于同年10月8日向翁某某送达该裁定。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翁某某将其名下贵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两处房产抵押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用于担保贷款。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翁某某将**公司的部分物业以年租金人民币60万元出租给俞某甲,同时以人民币400万元转让相关设施设备,后俞某甲陆续向翁某某支付了部分租金,翁某某收取租金后仍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翁某某再次将**公司名下的八处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用于担保贷款。因未发现被告人翁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7年5月22日,翁某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翁某某,法院于同年7月17日轮候冻结了翁某某在**酒店的50万股权及收益。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翁某某与俞某甲签订协议,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公司名下资产等转让给俞某乙、俞某甲,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80万元,且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由俞某乙、俞某甲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翁某某将**酒店实际交付给俞某乙、俞某甲经营,俞某乙、俞某甲向翁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90万元转让款,并代为偿还了人民币90多万元银行贷款利息。被告人翁某某收取人民币290万元转让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2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且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向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1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某偿还翁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翁某甲申请立案执行,并向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2017年5月29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名下账号2402005801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翁某某对其中人民币1100万余元支出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截至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止,被告人翁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到位人民币1209007元,翁某某尚欠高某某本息等计人民币798260元;翁某某在其与翁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后,从未向翁某甲履行还款义务,尚欠翁某甲本息等计人民币8116156元。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立案审批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委托函、通知书、公告、送达回证、邮件详情单、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企业信息查询及公示报告、酒店经营权转让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关房产证资料、交易明细、营业状况表、账户信息、收条、车辆信息单、执行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甲、叶某某、俞某丙、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394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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