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翁春生(绰号老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春生、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初的一天,游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欲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甲便将被告人翁春生介绍给游某某。尔后被告人翁春生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00元的价格向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克,并由被告人陈某甲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五十米路东方医院门口交给游某某。
2.2019年3月26日至7月29日间,被告人翁春生以每克1000元至12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十一次在莆田市涵江区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2.5克,尔后通过滴滴快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分别送至莆田市城厢区滨河豪园小区、和成天下小区等地交给李某某。
3.2019年5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翁春生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在莆田市涵江区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尔后通过滴滴快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送至莆田市城厢区月塘街茶之道饮料店附近交给刘某某。
4.2019年5月15日至7月29日间,被告人翁春生以每克9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四次在莆田市涵江区向陈某乙(己行政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克,尔后通过滴滴快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送至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德信小区交给陈某乙。
5.2019年7月14日至7月26日间,被告人翁春生以每克8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在莆田市涵江区向张某某(己行政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尔后通过滴滴快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分别送至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扬美村溪东夏红家具城、城厢区金海湾酒店等地交给张某某。
2019年7月3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抓获被告人翁春生,当场扣押3部手机、玻璃冰壶3个、吸管200支、锡箔纸1卷、塑料瓶塞4个、电话卡1张、玻璃头3个、钥匙1串、镊子2个、小锤子1个、电子称2个、矿泉水瓶1个、酒精度1盏、塑料分装袋700个。
2019年9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滴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春生、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春生伙同同案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3.2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春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翁春生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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