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6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江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1年6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翁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家中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利用“牌九”以“二块比”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局押注最低人民币10元,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3月1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洪某某、蔡某某10人,查获赌资人民币9383元。经查,该赌场赌资至少人民币84183元。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锦辉”宾馆抓获被告人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资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洪某某、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十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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