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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底,被告人翁某某在闲聊APP建立“奋斗、华山论剑”群,利用该群拉邀多人进群,组织群内人员在浙江游戏大厅以打杭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置群内抽头规则,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2020年1月至4月15日,被告人翁某某在陌往APP建立“华山论剑”群,利用该群拉邀多人进群,通过上述相同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俞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闲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翁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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