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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翁某某自报姓名,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市场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3月13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路,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市场附近一出租屋。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商谋盗窃挖掘机电池后,由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翁某某前往惠东县大岭街道环城北路寻找作案目标。1时许,两被告人窜至大岭街道**医院旁边一个工地时,发现工地上停放着一辆挖掘机,随即由刘某某在一旁望风,翁某某使用剪刀、剪钳将挖掘机的两块启旺电池拆卸盗走。得手后,两被告人沿着环城北路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之后两被告人在**汽车厂旁边的一个工地,采用相同的手法又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挖掘机上的两块骆驼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

同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又以上述的盗窃手法,在惠东县大岭街道环城北路彭白路口旁边一个工地,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挖掘机上的两块东乐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8元)。接着,两被告人又窜到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工地,以同样的手法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挖掘机上的两块AC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4元)。

2020年9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万松村委**市场附近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电池均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翁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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