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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羿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羿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道**酒店一楼快递存放架上盗得价值为二百九十九元的水泥灰色Yoose有色牌男士电动便捷迷你剃须刀一个,后逃离现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羿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道**酒店一楼快递存放架上盗得价值为一百三十五元的渴望牌爱猫鸡肉全猫粮一包,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羿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道**酒店一楼快递存放架上盗得价值为九十九元的Freeplus芙丽芳丝清洁套装一套,后逃离现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羿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道**酒店一楼快递存放架上盗得价值为六十六元三角的冷酸灵牙膏一盒,后逃离现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四支。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羿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道**酒店一楼快递存放架上盗得价值为六十八元三角的jeanmiss小城伊香牌私家小调香水一瓶,后逃离现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便当包、剃须刀、香水等扣押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的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羿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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