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羿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羿某某至滕州市龙泉路龙泉**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秘密窃取孙某某红色盛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22元。案发后,滕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羿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巩某某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羿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聪
王晓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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