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羽海生,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1********,汉族,大专文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住珠海市香洲区**轩**栋**房。因受贿嫌疑,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羽海生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2018年4月28日对本案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8日补充完毕,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6月29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其担任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某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及获取购房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3.08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甲等项目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产权登记以及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羽海生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梁某甲(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张某某以“红包”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羽海生在本市澳洲山庄小区楼下收受梁某甲通过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二、2014年10月,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帮助该公司客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限购期间使用虚假的社保证明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以及获取*乙、*丙项目购房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羽海生在本市澳洲山庄小区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又名邬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万元。2017年初,被告人羽海生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位于本市香洲区**路**号的**栋**房房产一套,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47.1863万元。
三、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丁项目办理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羽海生先后多次在本市澳洲山庄小区门口、南油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郑某甲(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4万元。
四、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伙同其妻子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肖某某、赵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等人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羽海生通过其妻子甘某某多次收受肖某某、赵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7.21万元。
五、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乙在珠海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戊项目上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羽海生在本市澳洲山庄小区门口收受郑某乙通过其司机梁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六、2013年到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8月,被告人羽海生以借为名向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索取人民币30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海生在本市银都酒店、前山渔港等地先后4次收受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七、2013年8月,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珠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吴某乙索取人民币20万元。
八、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房产有限公司在*己等项目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以及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6月,被告人羽海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本市香洲区**道**号**栋**单元**房,从中收受该公司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01.0368万元。
九、2015年12月,被告人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珠海市*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本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从中收受该公司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12.6504万元。2016年,被告人羽海生为该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事项上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羽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羽海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强
附:
1.被告人羽海生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佰壹拾肆册,检察讯问笔录壹份,证据散页 柒页;
3.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上述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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