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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羽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新**村**组**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羽某甲驾驶粤A5****号牌型厢式货车搭载同事羽某丙沿本市黄埔区坜岗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坜岗街出碧山沙园西东143米路段时粤A5****号牌型厢式货车左侧后视镜与前方靠南侧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倒地受伤、粤A5****号牌型厢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羽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羽某甲立即停车查看并打110报警,被害人高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高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推测被害人高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羽某甲向被害人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羽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羽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羽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羽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羽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羽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520****;保证人羽某乙,联系电话137190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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