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性,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区**街**号(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被告人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被海南省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羊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8日羁押于澹州市第二看守所,4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9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汉族,文盲,务工,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墩**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0日羁押于澹州市第二看守所, 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黎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黎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被告人万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羁押于澹州市第一看守所, 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巷**号。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羊某某明知“吴某乙”(在逃)实施诈骗活动,而帮助“吴某乙”从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处分别购买五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并于2020年4月9日帮助 “吴某乙”取现诈骗所得赃款9988元,于2020年4月11日帮助 “吴某乙”取现诈骗所得赃款11900元。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符某某明知羊某某、“吴某乙”等人买卡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吴某甲、符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仍然帮助羊某某、“吴某乙”取现。
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符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和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吴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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