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5******,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住昌江县**镇**村委会**老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羊某甲伙同羊某乙、羊某丙、杨某某(三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白色别克牌小轿车来到昌江县**镇伺机实施盗窃,当车行至昌江县**镇**院后面的一座桥边停下后,羊某甲、羊某乙、羊某丙便下车步行至昌江县**镇**办公楼处,三人从窗户进入该办公楼二楼一间办公室内将一个保险柜盗出,并将该保险柜抬至其停放在桥边的车上,随后四人驾车来到昌江县**镇**农场**队附近一橡胶林处将52800元现金从保险柜里取出,其后来到昌江县**镇**农场**队附近橡胶林一工棚处分赃,羊某甲分得13600元。
被告人羊某甲于2020年2月10日到昌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及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关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羊某乙、羊某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承豪
检察官助理:徐生爱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财物已于羊某乙盗窃案中处理,本案无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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