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羊某甲,曾用名羊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三台县金牛大道金鼎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一部黑色三星GalaxyS9+曲面手机,后将手机解锁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窃的黑色三星GalaxS9+曲面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2月14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羊某甲在三台县金牛大道战胜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后将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变卖。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窃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12月1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羊某甲在三台县环城路丽麟网吧趁被害人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任某某一部黑色华为NOVE3手机,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窃黑色华为NOVE3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玲
附:
1.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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