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49号
羊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15日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曰上午,被告人羊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钟某甲、羊某乙、李某某、钟某乙等四人携带油锯和山刀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北面“**”的地方砍伐其与钟某甲购买的桉树,并将砍伐的桉树木材装上车牌号为琼01-R****的农用车,由雇请的车主颜某某将木材运往昌江**木材厂出售。经诲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为115株(无幼树),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0.3155立方米。
被告人羊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保存清单》、《收购木材过磅单》《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证明》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钟某甲、羊某乙、李某某、钟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向平
书记员:王 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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