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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甲、羊某乙盗窃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8********,黎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住昌江县**镇**岭**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8********,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昌江县**镇**村委会,住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7日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2日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傍晚,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持手锯进入昌江县**镇**岭林场,当日23时许,二人来到**岭防火通道**公里+300米附近的**地,用手锯将种植在该处的4株花梨树锯倒,并将其中3株锯分为7段后藏匿在芒果地附近的灌木丛里,随后,二人便下山离开现场。2020年3月5日傍晚,二人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再次来到**岭林场其藏匿花梨木的灌木丛处,将其中部分去皮,因未找到买主收购花梨木,其二人再次将盗得的花梨木藏匿在**岭半山的山路旁后便离开现场。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林木为降香(海南),别名:海南黄花梨,总蓄积量为O.5671m3,总出材量为O.3403m3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花梨木价值为人民币19200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羊某甲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羊某乙主动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2把、斧头1把、砍刀1把;

2.书证:报案书及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关于被告人羊某甲立功表现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甲、羊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曾 惠

检察官助理:徐生爱

检察官助理:卓书炳

书  记  员:何冰翘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羊某乙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4卷、证据目录2份;

    3.涉案的7段花梨木现存放于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其他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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