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号。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或《助理医师执业证》而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2014年2月11日被儋州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于2014年10月29日被儋州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羊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2013年11月30日,羊某某在儋州市**镇**糖厂**楼内开设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儋州市卫生局查获。儋州市卫生局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羊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2014年8月20日,儋州市卫生局再次查获羊某某在**糖厂住宅楼内非法行医,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羊某某罚款5000元。2015年7月17日,羊某某又一次在**糖厂住宅楼内非法行医,被儋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和儋州市卫生局查获。2015年12月22日,羊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5日,羊某某在**糖厂住宅楼内非法行医时,被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羊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号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执法取证材料(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告、羊某某无医师执业资格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
4.现场补充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
5.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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