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同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羊某某雇佣船长李某甲驾驶“洋01.0****”船从海南省洋浦干冲港出发,前往洋浦港外约20海里处(19°43'.5N,108°52'.1E)附近海域。从13日晚上9时许至次日凌晨6时许,羊某某指挥船上船员使用船上的最小网目尺寸为13mm的渔网进行了4次灯光网罩捕捞作业,该4次下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152.95公斤。捕捞作业结束后“洋01.0****”船在前往洋浦港途中被儋州海警局工作人员查获,1张涉案渔网和152.95公斤渔获物被扣押,该渔获物的变卖价款为1196.5元。
经鉴定,“洋01.0****”船船上作业使用的渔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3mm,不符合农业部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海洋捕捞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规定的南海区掩罩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洋01.0****”船所捕捞作业时间为禁渔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网、渔获物、“洋01.0****”渔船(均为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关于核实羊某某名下渔船及职务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复函、委托书、渔船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渔具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检察官助理:蒋阳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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