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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羊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村委会**村**号。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羊某某用陌生女性照片为标识,通过更改微信位置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提供上门性服务为由作案5起,共骗取5名被害人计人民币8448元,分述如下:

一、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雷某某共计人民币3776元。

二、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196元。

三、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88元。

四、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元。

五、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羊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共计人民币1788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雷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辉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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