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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长塘村委会羊宅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羊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欲利用微信招嫖形式实施诈骗,便通过互联网购买微信号,将微信昵称设置为“小姐”、“上门服务”等,位置设置为四川、安徽等地,并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进行招嫖,被害人欲进行嫖娼,便添加羊某某使用的微信。然后羊某某以预先支付小姐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骗被害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微信红包转账。

1.2018年6月24日22时40分许,在新疆乌鲁木齐一家宾馆的被害人杨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羊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昵称“小姐”)。被骗以缴纳服务费、安全保障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yangzhuangzhOn****分七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876元。

2.2018年8月6日23时20分许,在安徽省阜阳市一家宾馆的被害人王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羊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昵称“小姐”、微信号yangzhuangzhOn****)。被骗以缴纳服务费、健康费等方式,通过微信微信红包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yangzhuangzhOn****分九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776元。

3.2018年9月5日00时18分许,在四川省自贡市一家宾馆的被害人胡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羊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昵称“小姐”)。被骗以缴纳服务费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yangzhuangzhOn****分15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羊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已退缴人民币26700元到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报案书、扣押清单、支付账号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流水、收据、情况说明、票据及缴款明细表

2.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6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羊某某已全部退缴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89448107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现金存款单一张(人民币26700

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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