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817,汉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五里村委会羊坊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7日12时许,入住在营口市站前区“锦江之星宾馆”626房间的被害人徐某某欲将其于2015年1月11日通过“锦翔商旅网”在“去哪网”订购的北京至赤峰的机票改签登机地点。被害人徐某某通过网上搜索,找到自称“锦翔商旅网”客服的诈骗电话号400-0598-196,徐某某拨打该电话号码联系机票改签事宜时,对方称需收取改签费人民币20元,诱使被害人在诈骗网页上进行划款操作,被害人按诈骗人员电话指示在诈骗网页上以超过其银行卡中存款余额金额向其他银行卡汇款未果,诈骗人员向被害人银行卡中汇入300元人民币,再次诱使被害人徐某某在互联网上以超出其银行卡中存款额200元向诈骗电话提供的银行卡内汇款,致使被害人银行卡中的797344元人民币转入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中。后对方要求徐某某保持通话,向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转回人民币100000元,拖延时间将赃款人民币697344元转移。
该款已被羊某乙(另案处理)、羊某丙(另案处理)、李冠明(另案处理)在海南省儋州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的ATM机上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后由羊某乙(另案处理)将该诈骗款交给羊现祥(另案处理),再由羊现祥交给被告人羊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羊现祥、羊某乙、李冠明、羊某丙、羊在松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姬 璐
代理检察员:付慧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羊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