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3101929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无业。2013年4月20日因故意毁财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羊某某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轿车(车牌号浙A*****)行至杭州市及石家庄市新华区等地,并在上述地区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51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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