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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村**组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与昆仑大街交口南50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3mg/100ml。

被告人羊某某在被查获核实证件时,出示、使用了黏贴其本人照片,名叫“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羊某某自称名叫师某某。经查,羊某某出示“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其将捡到的驾驶证贴上自己的照片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11月10

                                      

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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