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下午13时43分许,被告人羊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路段左转弯时,与曾某某驾驶另一辆二轮摩托车乘载陈某某发生碰撞,致曾某某摔倒后碰撞到路边一宣传牌,造成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晚上21时,羊某某到海门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羊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羊某某一方在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0万元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曾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刑事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健生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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