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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羊某某,曾用名羊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县**镇**路**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羊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林某某等人,从四川省射洪市金华镇出发,经247线向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方向行驶。当晚20时58分许,当车行驶至247线1261km+360m时,将右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男,56岁,本案被害人)撞倒,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明知村民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18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法医病理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肺破裂、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羊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羊某某与被害死者亲属达成精神抚慰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羊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在“射洪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137957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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