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羊某某,曾用名羊三川,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羊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卖淫女后,通过QQ和微信联系上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葛某某并获得其地址,遂携带水果刀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房屋。王某甲先进屋以嫖娼为名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后,羊某某再进屋以嫖娼为由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性关系结束后,羊某某和王某甲拿出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劫得现金2300元后逃离现场。
在羊某某和王某甲实施抢劫期间,与被害人合租房屋的王某乙发现异常并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到现场,将正逃离下楼的羊某某和王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抢劫的水果刀两把,抢劫所得现金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铭基采用持刀威胁方式抢劫他人现金2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抢劫罪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四张,提讯证一张,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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