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曾因犯抢劫罪,1993年7月7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17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2007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6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羊某某驾驶蓝色赛鸽牌电动车途经儋州市**镇**路**商城**药店门前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未上锁,羊某某遂将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附近地点,后返回儋州市**镇**路**商城**药店门前,趁无人注意,将电动车盗走,后羊某某将电动车卖给路人,得400元。被害人王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随即报警,儋州市公安民警出警后,查看相关监控视频。2020年7月16日20时40分许,羊某某返回到儋州市**镇**路**商城**药店附近取停放的电动车,民警发现羊某某与监控视频中盗车人相像,便将羊某某抓获到案,扣押羊某某持有的电动车一辆等物品,并于2020年7月17日对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同年8月1日刑事拘留羊某某。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未追回。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3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笔录(含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吴 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
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财物清单》,未随案移
送涉案财物蓝色电动车一辆,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解放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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