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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建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羊建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农民,2018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17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建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3时许,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临洮县**镇**村**社**号被告人羊建成家中当场查获土枪二支、气枪一支、钢珠828颗、射钉弹35颗,自制弹药一枚。经鉴定,羊建成非法持有的两支土枪均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药式火药枪,其击发机件完备,传火孔贯通、能正常激发,具有杀伤力,查获气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动力的气动力枪支,经试验测定气筒损坏,无可替代气筒,不具有杀伤力,不能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星的证言;3、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建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建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玉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接触社区矫正通知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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