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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羊某某,曾用名羊文强,绰号“马力”,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8********,黎族,初中,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称白沙县)人,农民,住白沙县******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10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羊某某以6万元、1.9万元和4万元的价格,分别向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购买三人位于白沙县****农场的橡胶树。2018年3月中旬,羊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夹机、油锯等作业工具将购买的上述地块上的橡胶树砍伐,并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砍伐所得原木894.41吨运至白沙**木材厂出售,原木价值447205元。经海南省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共计158.23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情况说明、过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橡胶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培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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