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右检执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回族,196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刑罪犯。脱逃前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办**居民,现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庄**村。199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刑期从1994 年5月26日起至1997年5月25日止。1994年9月1日交付巴盟先锋监狱执行,1994年11月底在巴彦淖尔盟先锋监狱服刑期间脱逃,脱逃后改名为刘某某,并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现身份证号为132931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庄**村**号。2020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2020年4月5日被押回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199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刑期从1994 年5月26日起至1997年5月25日止。1994年9月1日交付巴盟先锋监狱服刑,1994年11月底在巴彦淖尔盟先锋监狱果园劳动时脱逃,脱逃后改名为刘某某,并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现身份证号为132931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庄**村**号。2020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2020年4月5日被押回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脱逃罪犯杜某某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抓获经过、罪犯脱逃报名表、脱逃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服刑期间从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杜某某原判决未执行刑期2年5个月2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犇
检察官助理:满都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1册,检察证据2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宣判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