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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窝藏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建材城附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3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底,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介绍认识贩毒人员“**”的姐夫,打算从“**”的姐夫处购买毒品回娄底城区贩卖给他人。4月18日左右,罗某某在广东省增城市以30000元的价格从“**”的姐夫处购买了200克毒品。罗某某与刘某乙(另案处理)一同驾车将200克毒品带回娄底市。4月22日21时许,罗某某、刘某乙在娄底市中心血站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了5克毒品给“**”的朋友。4月2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娄某某**市场将罗某某抓获,并当场从罗某某驾驶的湘******白色现代车上棕色手包内查获五包白色晶体、一包红色片状物,共重72.5克。经鉴定,从其中的三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35克;红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困、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1克,以上共净重48.46克。罗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3.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通话详单、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称量等笔录;5.鉴定意见。

二、窝藏罪

202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刘某乙当天在交警执行公务临检时驾车冲撞交警,系犯罪的人,仍与颜某某驾车到娄某某**接送刘某乙回娄底城区,还为刘某乙提供在娄某某**市场的住处进行隐藏,帮助刘某乙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对明知是犯罪的人予以接送并提供住所,帮助逃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贩卖毒品犯罪中,罗某某系主犯,还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再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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