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土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棚户区**区**栋**楼。2011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8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4时许,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勐啊经济开发区勐啊富滇银行至勐啊农贸市场往前一百米路段巡逻时,发现有非法出入境人员,民警随即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至被告人罗某某时,在其携带的黑色皮质单肩包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包,民警随即将罗某某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972克,平均含量74.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两次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9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5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